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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Vision Pro商标与华为“撞车”?国内上市或改名

李耿光 深圳商报 2023-08-13

日前,苹果在2023年全球开发者大会(WWDC23)上发布旗下首款MR(混合现实)头显产品——Apple Vision Pro,苹果CEO库克称,这是一款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相结合的革命性产品,将开启空间计算新时代。

记者留意到, 除了其定价高昂(约2.5万元人民币)备受争议和关注外,该产品命名为“Vision Pro”,与华为4年前已成功注册的“Vision Pro”商标“撞车”了。
这意味着,苹果Vision Pro在国内上市时,可能面临着一个尴尬的问题:不能用“Vision Pro”这个商标,要改名。

01
4年前华为已注册Vision Pro商标

记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早在2019年5月16日,华为就已申请了Vision Pro的商标,并于2021年11月27日正式公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1年11月28日至2031年11月27日,其专用权期限长达10年。

信息显示,Vision Pro商标注册号为38242888,国际分类9,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液晶电视、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无线电设备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华为注册Vision Pro商标与其两条产品线有关,事实上与苹果没有关系。
华为目前已经推出了两款与“Vision”相关的产品,分别是华为首款智能观影眼镜Vision Glass,以及华为Vision智慧屏系列,而Vision Pro可能是华为为其智慧屏系列提前注册的一个名称。
据天眼查App显示,2022年2月华为曾获得“增强现实或混合现实头戴式设备”专利授权,申请人为马科·埃罗马基,申请日为2018年3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2月8日。摘要显示,所述头戴式设备包括用于容纳设置有显示屏的电子设备的支架及多个反射元件,用户可通过反射元件看见电子设备上的图像。

不过,目前华为尚未公布其是否有推出自己的MR头显产品的计划。

02
有人抢注“Apple Vision”商标被驳回
记者查询天眼查看到,有不少公司和个人仍使用“Vision Pro”“Apple Vision”,或者与 Vision相关联的商标申请注册,国际分类涵盖医疗器械、软件产品、科学仪器、网站服务和服装鞋帽等。有的已注册,有的在初审公告阶段,还有的则被驳回。

记者发现,Apple Vision也早就被抢注了商标。
天眼查显示,“Apple Vision”商标曾于2022年1月被自然人杨某申请注册,国际分类为科学仪器,不过,该商标流程已于2022年6月变更为“等待驳回复审”。

据此前媒体报道,苹果早就为自己的首款头显注册了至少5个系统名称,包括xrOS、realityOS、realOS、realityproOS和xrProOS。当时还有业内人士猜测,xrOS似乎是最有可能的选择。彭博社甚至说,苹果内部已经将操作系统的名称从realityOS改为xrOS。
针对苹果AR/VR头显名称,彭博社记者Mark Gurman曾提出了多种不同命名方案,包括Apple Vision、Apple Reality、Apple Lens、Apple MR 或 Apple SR等。“但就个人而言,我希望Apple Vision是苹果最终的选择,苹果已为开发人员提供了一个 Vision框架,该框架与AR/VR用例有着联系。”Mark Gurman表示。
03
申请注册相同名称的商标算不算侵权?

苹果Vision Pro这款被称为“革命性的划时代产品”,预计将在2024年初上市。这意味着,未来苹果在国内使用“Vision Pro”这个名字销售该产品,可能会涉嫌侵犯华为的商标权。业界人士表示,苹果Vision Pro在国内上市时可能会改用另一个名字。
针对申请注册相同名称的商标会不会侵权这个问题,记者从法律界人士获悉,在我国依法使用商标名字相同的不构成侵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此外,注册商标的名称相似也不一定就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注册名称相似,但应用的领域完全不一样就不属于商标侵权。换言之,我国相应的商标分为45个大类,只要不在同一类中就不构成侵权。
该法律界人士表示,商标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必须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擅自伪造商标标识或其他恶意抢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申请时,这类商标应积极的准备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办理。办理时,我国的商标局对这类商标进行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我国的商标规定的,才可以核准这类商标的使用,合法的保护这类人员的经济权益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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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李耿光
编辑 何茜茹
责编 李耿光
监制 陈姝
校审 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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